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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不断扩散、反复,各港口限制性政策持续收紧以及收货人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再次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海运公司 海华嘉豪提醒大家注意近期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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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给承运人带来的风险,国内海运公司 海华嘉豪总结如下4点:
1、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收货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行使提货权后负有向承运人及时返还集装箱的义务,如果收货人没有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期限将集装箱归还给承运人,则应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的滞期费。虽然疫情期间各大船公司公布了延长免箱期或减免滞箱费的政策,可一旦发生无人提货,承运人的集装箱则变成了进口货物的临时仓库,对承运人来说多等一刻便多一分损失,由此而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的损失可能无法避免;
2、滞港费:又称堆存费,由目的港港口向货主收取的费用。通常这笔费用由承运人先行垫付,待收货人提货后再由其补交给承运人。一旦目的港无人提货,这笔费用就变成了承运人的损失。值得说明的是,由于疫情原因港口已经宣布减免堆存费,具体政策需要咨询当地代理或协会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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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付运费的落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特别是FOB出口的情况下,往往在提单中约定采用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方式,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由收货人提货时再将运费支付给船公司。但是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中,承运人很难向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布弃货的收货人主张运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会依据该案准据法向托运人追偿;
4、其他费用如垃圾处理费、清洗费、货物保管费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可能都需要承运人先行支付。
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一直是海上货物运输案件中常见的纠纷,特别是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更是屡见不鲜。通常情况下,只有合同能够及时全面履行时才能实现合同当事方的利益,但是一旦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势必给各相关方造成损害,而承运人可以说是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况下的直接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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