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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提单可以取代海上货物保险单吗?大连内贸海运代理海华嘉豪速答

海华 2022-04-25 04:28

      多式联运公约通过后,曾有人认为:一日公约生效,国际多式联运采用统一责任制的提单,随之便可取代传统的海上货物保险单,即货物没有进行保险的必要了。大连内贸海运代理海华嘉豪认为这种观点和认识是错误的。因为,不管多式联运提单采用什么样的责任形式,多式联运提单与海上货物保验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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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关责任期限的起止

      目前,在集装箱货物的多式联运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大多限制在从装船港的码头堆场和货运站,终止于御船港的码头堆场和货运站。而海上货物保险单则通常载明收、发货人的仓库,即库至库保险。如货物不交于收货人的仓库,保险人对货物负责的时间则以卸离船舶60天后止。所以,大连内贸海运代理海华嘉豪提醒您,两者的责任期限是有区别的,海上货物保险单的责任起止要比采用统一责任后的多式联运提单有所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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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如货物实行门到门运输则不存在这一问题了。然而在进行站至站、场至场交接运输时,便出现了从发货人门至站、场,以及从场、站至收货人门这一区段保险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多式联运下,如实行装船港货运站交货,那么,从发货人门至货运站这一区段承运人不负责任,如在码头堆场交货,承运人对从发货人门至码头堆场这一区段不负责任,同样,在卸船港也是如此。

      2、赔偿责任限制

      货物在办理保险后,运输途中一旦发生了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夫,保险人予以赔偿。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损失比例赔偿。而多式联运提单则不同,因为提单中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有一责任限制,超出这一责任限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则不予以赔偿。

      3、隐藏损害的处理

      集装箱货物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有些货损的发生往往很难确定在哪一运输区段、什么原因造成,这种货物损害称作“潜在损害”或“隐藏损害”。目前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旦发生这种损害,则按海上运输法规处理,其理由是海上运输区段在国际多式联运过程中,其运输区段长,运输时间也长,因而相对来说,货物遭受风险也大。从现行的国际货运公约看,海上运输法规对货物的损害赔偿是低的,但货物在办理保险后,这一问题也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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